南京破产清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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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南京律师-叶清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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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88号1号楼7层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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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清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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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曹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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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天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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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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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姜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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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余联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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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联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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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罗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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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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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陈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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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幢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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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张子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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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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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先锋
张子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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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吴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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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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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问答
你好我全款买了开发商的抵押房,现在开发商破产了怎么办。我交过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现在清算怎么为了?
您好,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
你好法人已故,公司破产,债务会有父母承担吗
您好,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一般是不会关联到法定代表人的父母。
您好 企业要申请破产清算 现什么人员都没有了 以及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吗
规范办理的需规范出具的;
企业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是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为: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股东之间有协议不用一方出资,另一方为实际出资人。那公司破产清算,这一方还需要承担认缴的金额吗
这个只能对外,需要根据破产清算来处理。
企业破产后法院哪个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具体咨询法院,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企业破产清算对股东影响有什么
讲公司破产对股东的影响之前,必须要先讲下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大家知道公司,又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哪个有限,都是指的股东以他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公司破产对股东有什么影响呢?原则上而言,股东的责任仅仅限于认缴的出资额,比如对某股东认缴了某公司50万的出资额,那最大的责任限额就是这50万,除此之外,对于股东没有实质上的影响。但商业实践中,很多股东法律意识不强,对于法律了解不多,往往喜欢认缴高额的注册资本,认为现在取消了资本验资,就可以认缴高额的注册资本,但实际上一旦企业破产,认缴的资本是需要全部补足的,比如某股东认缴200万,但实际缴纳100万,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股东有义务缴纳这剩余的100万。因此,公司破产对于股东的影响仅限于他认缴的注册资本额,以及没缴足的话,补充缴纳的义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出资 有一个公司出资20万 占 还有一个公司 以土地为资(70万)占7% 破产清算的时候怎么做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际认缴部分承担责任
我是家庭农场主,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好亏了好多钱,可以申请破产吗?
如果属于公司性质可以破产。
借给X公司钱由于经营不善破产了,后有人接手原来的债务新法人该不该偿还?
通常原公司未合法注销的可以正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