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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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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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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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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文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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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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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宾馆打算住一个月,没签合同,结果房子太热,不住了,钱可以退吗
可以提前通知酒店经营者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上并不禁止的
连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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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朋友用我的身份证签了一个合同,现在我找不到那个朋友,违约金是不是必须我赔
你好,以岁的名义签订合同违约金就需要谁赔
安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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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应届生,前面签了一个公司,又找了一个新的,想和前面的解约,但不想交违约金,这样可以嘛
您好,可以和公司领导协商处理的
安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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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房主能收受定金吗?
1、成约定金,一般情况下交定金的一方不愿签订协议,定金被对方没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原签订协议,应返还双倍的定金给对方。有定金收据,在约定的一个星期内是愿意签租赁协议的,房东违反定金的约定将房屋租给。所以可以以定金收据要求房东履行协议或者返还双倍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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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付了定金750,现在对方一直不交付设计图纸,要求退款联系不到人,这种情况有办法解决吗?
您好,对方不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安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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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要求缴纳保证金,要怎么处理
您好,,单位不能收取员工 保证金 或押金。 不要直接拒绝,应当用单位的名义或匿名举报,看看劳动部门怎么处理。 应当向动局的 劳动监察 支队
安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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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签了光伏发电合同,我觉得合同要求太多,这份合同能拿回来吗?如果不拿回来,会有隐患吗?
你好,我在这里签了光伏发电合同,还没有安装。我觉得合同要求太多,不想安装。这份合同能拿回来吗?如果不拿回来,会有隐患吗?
平台特邀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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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应当在多长时间之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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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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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说我付了5000定金,几天前发生了事故。他要求我赔偿折旧和磨损费用。问问我该怎么办
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我去年租了一辆车。合同上说我付了5000定金,直到汽车报废。几天前发生了事故。我修好了车,不想租。我不想要押金,店主说我不能租,他要求我赔偿折旧和磨损费用。我想问问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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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学校招生,学生退学需要退学费吗?
我帮学校招生,拿到了招生费,学生退学需要退学费吗?
平台特邀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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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合同内容
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合同内容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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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拼多多买了东西,不想要退款却要我赔200的违约金。
我在拼多多买了东西,不想要退款却要我赔20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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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文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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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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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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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
执行
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
执行
,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
执行
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
执行
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
执行
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
执行
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
执行
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
执行
的民事权益。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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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公司注销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2019年8月8日,赵某(甲方,委托方)与A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推荐借款人,同时委托乙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将其债权向第三方转让;出借金额为100万元,意向出借日期为2019年8月8日,到期回收日期为2020年8月8日;对于甲方出借资金,其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该《委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落款处,赵某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以担保人的身份手写注明“此合同到期公司若不能兑现,本人愿承担兑付责任”。2020年6月9日,赵某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申请注销A公司,北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日核定准予注销该公司。诉讼中,对于主债务人A公司欠债权人赵某100万元以及利息,赵某某并无异议。赵某某辩称,本案是保证合同纠纷,自己仅为一般保证人,赵某应先起诉A公司,而A公司已注销,赵某在A公司公告注销时并未申报债权。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已经失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赵某某在《委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中书写的内容为“此合同到期公司若不能兑现,本人愿承担兑付责任”,因此,其提供的担保类型属于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看出,上述关于先诉抗辩权丧失的具体情形,并未涵盖本案中债务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以看出,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这是一条新增规定。法院认为,应适用上述《民法典》有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新增规定,认定赵某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已经丧失先诉抗辩权。这是因为,赵某某自书承担兑付责任的前提为A公司“不能兑现”债务,现A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主体资格已灭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亦丧失,由赵某某承担责任,未减损其合法权益或增加其法定义务。而且,赵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100%的股东,在明知A公司对赵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径行注销公司,主观上负有过错,在赵某某同时作为一般保证人的情况下,认定其丧失先诉抗辩权,系立法应有之义,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10%计算)。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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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的义务有哪些需要双方履行
左文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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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无效认定有哪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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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备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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