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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甘肃庆阳的子公司可以办理简易注销吧
简易注销是指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使用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法律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你好,我在北京国药控股集团购买了股份,现在不能提现
您好,股份购买合同本质上和其他商品的购买合同是没有区别的,就是需要拟定一个合同,写明双方当事人,股份价格,购买的股份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红利计算等内容,一般对方会提供合同模板,但是要注意看里面是否包含了格式条款哦。签订股份购买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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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票财务造假,让监会立案
您好,可以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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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养殖场被房东注册了自己的营业执照,事先我不知道
养殖业营业执照办理方法如下: 1、经营者签署《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您好麻烦咨询一下,天水威龙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破产以前员工的档案是否还在
您好,用人单位档案找寻的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管理局
安治国律师 安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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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培训机构的注册费用为多少
好 请问培训机构的注册费用为多少
张仁山律师 张仁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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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朋友合伙开店,租赁合同是朋友的名字,先想把租赁合同名字改成我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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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会见受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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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户是否等同于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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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出具的欠条,出具人须按约履行
,江苏省太仓市人办案过程:判决结果:律师观点:本案是因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达成车辆买卖意向,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款项,事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车辆,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收未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因双方在欠条上有约定,本案原告维权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庆阳律师-欧阳移和律师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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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移和律师
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庆阳律师-耿正义律师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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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正义律师
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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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注意事项
而来。在解答刑事案件咨询及后续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都要涉及第一步,就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那么谁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呢?故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以及办理代理手续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委托人的范围哪些人不能作为委托人,我们要非常清楚。避免同案犯或者同案犯的亲属、朋友通过委托律师会见来打探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近亲属,即委托人的范围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二、怎么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夫妻之间通过结婚证或者户口本核实委托人的身份;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如果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通过户口本核实,尤其是要看户口索引表。如果不在一个户口本的,需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同时我们要留下委托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人身份材料的复印件和其联系方式,以便用于和办案机关核对委托人的身份,以及后续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有的办案机关需要核对委托人的身份后才能会见。比如XX县看守所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时,需要到法制科递交辩护手续(律师事务所辩护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核实完毕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后在会见介绍信盖章后才能到看守所会见。三、认真做好谈话笔录,避免风险做好谈话笔录,通过谈话笔录固定一些内容,避免执业风险。四、规范办理代理手续委托人办理代理手续,需签订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等材料,同时应注意在每页下方空白处签字捺印。
庆阳律师-郑纪盈律师郑纪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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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纪盈律师
刑事辩护中的会见
的作用,也是辩护人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之一。这也是笔者在担任辩护人过程中,不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被羁押,羁押的地点有多远,都要会见的理由。根据所代理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一般分为侦查阶段的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会见的阶段的不同,也就产生会见的侧重点不同。限于篇幅,仅就一般会见过程中所注意的问题,探讨一二,请批评指正。一、会见前的准备1.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并递交辩护手续《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有的看守所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时需要给办案人员打电话。2.准备会见的“三证”,即律师证原件、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还需另外准备亲属关系证明,以防看守所核实委托人与在押人员的关系。天津市有的看守所需要在授权委托书盖律师所公章,有的需要在会见介绍信上加盖骑缝章。还要另外准备一份空白的授权委托书,让当事人本人签署,在第二次会见时有的看守所需要出具当事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后才能安排会见。3.需要熟知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全部的法律规定,这样给当事人你是刑辩专家的印象,顺利接受下一个阶段的委托。尤其是当地省高院量刑规范化意见或者没有在量刑规范化意见中的罪名当地法院如何认定、如何量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最高检指导案例,及时查看最高检、最高法最新的相关规定。4.提前了解看守所所处的位置,如能提前预约会见的可以提前预约,便于安排行程。笔者的做法是微信上搜索看守所所在地省级公安监管总队或者市级监管支队的微信公众号,查看是否有微信预约小程序或者电话;如有,提前预约和了解会见的规定。二、会见过程种注意的事项1.会见时不要携带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不得传递纸条、香烟等物品,要遵守看守所会见规定。2.千万不能带领在押人员的亲属去会见。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3.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最近到看守所会见时,看到有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被终止会见、有的被训诫、有的被看守所发函到当地律师协会或者主管司法局。4.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供当事人选择。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讲解法律规定,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5.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但预测案件结果时要慎重倾听当事人陈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辩护人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预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是辩护人掌握的证据不一定全面,尤其是公安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只听当事人的陈述,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在会见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6.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要问对所指控的事情有没有意见。7.签署授权委托书,一是确认委托关系,二是下一次会见使用。三、会见问什么?1.问所在监室。为防止看守所没电时,无法查明所在监室,无法会见;充钱或者送衣物也要了解监室。2.再次确认委托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做到心中确信无疑。3.了解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便于掌握下一个阶段的时间,避免出现当事人的家属都知道案件到了检察院,辩护人都不知道,出现律师不专业、不尽责的现象。4.了解批准逮捕环节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否提审,可以知道大概作出批准逮捕的时间和审查起诉终结的时间。5.了解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便于了解收到起诉书10天后开庭的大概时间。6.了解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便于针对性的阅卷。7.了解身体状况,便于委托人放心。四、告知什么1.权利义务。比如讯问笔录核实权,如不一致,要修改,避免口供不一。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等。2.如有自首、立功的情形,如实告知,以便核实。3.如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前会见要告知开庭注意事项,开庭程序等。五、会见笔录的制作1.会见笔录的重要性会见笔录一是能体现会见的次数,也能体现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的叙述;二是在整理辩护卷宗时也是必不可少的材料。2.会见笔录格式是什么?笔者认为首部要写明会见笔录、会见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基本情况、是否同意担任辩护人、基本案情的叙述。会见笔录的字体要清晰、工整、要让别人能够看明白是什么内容。3.当事人要在会见笔录的每页上签名、捺印,修改的地方要按手印确认。最好是二名律师会见。一是保护律师、避免出现风险;二是为了做好传帮带工作。六、会见次数笔者掌握会见的次数是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确定的会见次数。一般是每个阶段最少会见三次,除非是接受委托时间较短,会见来不及。第一次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认委托关系;第二次会见结合辩护律师掌握的情况或者证据向当事人核实;第三次会见确定辩护思路,有无异议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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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格有哪几种形式
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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