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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征地如何计算安置费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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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征收如何计算赔偿
关于征地补偿纠纷,如果是和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补偿款多少的纠纷,属于行政案件,应当是行政庭审理如果是关于集体之间补偿款的内部分配问题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的是民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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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征收诉讼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流程如下:第一,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第二,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第三,法院排期开庭;第四,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第五,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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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征收该怎样算赔偿
征收房子需要按照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赔偿,依法支付房屋补偿费和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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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征收怎么样给赔偿
你好,一般是需要给予赔偿的,但具体赔偿多少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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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征地怎么样给赔偿
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计算:国家征地赔偿总的金额等于征地赔偿的安置补助费用加上被征收土地的赔偿费用加上征收土地的附着物的补偿加上一些其他政府规定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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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村里的口粮地一亩征收多少钱?
你好,现在村里的口粮地一亩征收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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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屋征收的补偿政策及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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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绩效工资争议的裁决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绩效工资可以用人单位考核确定发放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案例索引】浙甬江北劳人仲案(2024)432号。【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某述称:申请人于2018年7月15日左右被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有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过字,只有2023年5月9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在申请人处,其余的劳动合同签订后没有给过申请人。申请人从事精品技师工作;工资结构是底薪+提成,提成根据不同的安装项目单价*该项目安装数量计算而成。工资转账发放,申请人底薪由被申请人支付,提成由苏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已收到月工资基本上一万多元,有部分提成被无故扣除。现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9年至2024年2月无故扣除的提成128761元。被申请人XXX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不存在扣发申请人绩效提成的情形。申请人与XXX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存在双重的劳动关系,签订过劳动合同。申请人最初入职苏州某公司,于2018年7月被调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基于其实际工作的工时成果,结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根据申请人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考核予以确定。申请人基本工资由被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由苏州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提出过异议,仅仅在2024年3月份才提出对其当月的工资有异议。如申请人要主张,也应该向苏州某公司进行主张,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7月开始,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精品技师岗位工作,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按月转账发放。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无故扣除其2019年1月至2024年2月的绩效工资(提成)128761元,已收到月工资基本上一万多元。被申请人称不存在扣发申请人绩效提成的情形,申请人领取的工资基于其实际工作的工时成果,结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根据申请人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予以考核确定。无双方互认的绩效工资计算方式和考核标准。双方陈述苏州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均属于苏州某集团旗下的公司。【裁决结果】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有利证据,该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作如下分析:用人单位享有人事管理权。双方当事人对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考核标准等,如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绩效工资可以用人单位考核确定发放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无故扣除申请人绩效提成的事实,且被申请人认为其已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扣发申请人绩效提成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主张,本委不予采信。综上,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XXX的仲裁请求。【笔者评析】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决正确。用人单位享有人事管理权。双方当事人对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考核标准等,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绩效工资可以以用人单位考核确定发放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申请人称已收到月工资基本上一万多元。该工资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行业工资水平,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报酬的要求。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无故扣除申请人绩效提成的事实,且被申请人认为其已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扣发申请人绩效提成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主张,仲裁委不予采信,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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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多位子女名下如何判断房屋归属
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一号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过程中,赵某英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赵某英与吴某文、吴某尚就北京市宣武区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赵某英与吴某聪系夫妻关系,育有吴某文、吴某尚二人。吴某文与秦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未育有子女。吴某聪于2016年2月4日死亡,吴某文于2015年6月25日死亡。2001年7月,赵某英借用吴某文、吴某尚的名义购买了北京市宣武区一号房屋。2002年房屋交付。赵某英将房屋装修后用于对外出租至今,租金一直由赵某英收取。2004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在吴某尚名下,由吴某尚与吴某文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房屋系赵某英借名购买,房屋也一直由赵某英占有使用收取相关收益,赵某英系实际权利人。综上所述,赵某英借用吴某文、吴某尚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因吴某文去世,吴某尚、秦某霞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辩称秦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房屋属于吴某文的合法财产,应当按照遗产法定
继承
的方式进行处理。原告与吴某文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原告也不具有借名买房的合理理由。原告将房屋登记在吴某文名下是将房屋对吴某文的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吴某尚辩称,房屋是赵某英的房产,吴某文在世的时候都认可。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吴某聪、赵某英夫妇育有二名子女,分别为吴某文、吴某尚。吴某文与秦某霞于2009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2001年7月7日,买受人赵某英与出卖人北京F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认购书》显示:赵某英认购一号商品房,认购金为1万元。同日,F公司收到交款人赵某英交纳的认购金1万元。赵某英出示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出卖人F公司,买受人吴某尚、吴某文,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一号房屋(以下简称商品房),房价款为756234元。赵某英出示的F公司收据显示:2001年7月15日F公司收到交款人赵某英支付的吴某尚、吴某文首付款680611元。诉讼中,赵某英称“2001年7月7日赵某英与涉案房屋签订了认购书,7月7日当天赵某英交纳1万元的定金,就是收据上交款人的名字。7月15号吴某聪和赵某英分别代吴某尚、吴某文名义签署了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并缴纳了680611元的购房款。”吴某尚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不是我签名”。秦某霞称“当时秦某霞与吴某文没有结婚,所以不知道”。2002年6月,赵某英办理了案涉房屋的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从收房至今都没有由家人居住,一直到现在都是出租状态。2002年7月11日,赵某英补交了房屋尾款75623元,差额6080.7元。房产证写明:房屋共有权人吴某文,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吴某尚,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二分之一。涉及产权证办理的所有费用都是赵某英交纳。吴某文在2015年6月25日死亡。吴某聪在2016年2月4日死亡。2018年4月23日,法院就原告秦某霞与被告赵某英、被告吴某尚法定
继承
纠纷一案,作出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
继承
人吴某文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的房产由被告吴某尚
继承
所有,被告吴某尚支付原告秦某霞房屋折价款七十七万三千六百一十七元;双方对此再无其他争议。本院针对借名买房约定等相关事项进行询问。赵某英称“首先是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因为是跟子女之间。在2001年赵某英去选房,相中了案涉房屋。签订了认购书,当时赵某英已经有房子,而当时正在拆迁,如果说在拆迁的时候,赵某英名下有其他的房屋,她可能会获得的拆迁利益会减少,她是出于这方面的一个考量,就把这个房子就先写在子女的名下。是赵某英与吴某文、吴某尚的约定。”裁判结果驳回赵某英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赵某英就其与吴某尚、吴某文之间存在关于案涉房屋借名买房约定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借名买房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登记于吴某尚、吴某文名下的案涉房屋购房款及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费用均是赵某英支付,而基于与吴某文、吴某尚之间的母子、母女关系,赵某英的出资行为存在多种可能性,现并无赵某英与吴某尚、吴某文关于借名买房约定的证据,且借用两名子女的名义购买一处房产有违一般生活常识,故赵某英对案涉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但并不因此构成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综上所述,赵某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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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借父母名义买房未还清贷款前可以起诉过户吗
讼请求:1、请求判令秦某慧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文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秦某慧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文与秦某慧之子周某刚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13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4日育有一子。2013年初,张某文与周某刚决定购买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打算登记在张某文名下。因张某文当时没有购房资质,周某刚名下已经有房产,张某文对当时未婚夫周某刚及其家人出于完全信任,故将涉案房屋暂时登记在秦某慧名下。涉案房屋购房款全部由张某文的母亲林某娟出资,同时一直是张某文和其丈夫周某刚实际使用和管理涉案房屋。所有购房事宜均由张某文夫妇亲自办理,秦某慧仅在银行贷款面签时去签过字,其他购房事宜均没有参加。张某文多次与秦某慧协商,希望秦某慧配合将房屋登记回张某文名下或配合张某文将房屋出售,秦某慧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故张某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秦某慧辩称,不同意张某文的诉讼请求。1、我方是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3、事实上,我方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后,正是出于亲情和最起码的信任考虑,才将房屋管理全权交给张某文和周某刚夫妻二人的,因此,周某刚或张某文负有替秦某慧管理涉案房屋的责任;4、本案实际上是因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引起,意图侵占秦某慧及其家人财产,本案张某文的起诉目的同样在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3年1月18日,秦某慧(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B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文主张与秦某慧之间有口头借名买房的协议,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母亲林某娟代签,秦某慧当时并没有到场。秦某慧主张其本人到场签订合同。但双方均不申请对该笔迹进行鉴定。张某文主张2013年1月11日,其母亲林某娟交纳了购房定金5万元,2013年1月18日交纳了购房首付款164502元,当日,其丈夫周某刚交纳了购房首付款200000元且该200000元也是由林某娟转给周某刚,并提供相应银行流水予以证明。2014年1月27日,秦某慧(借款人)、周某刚(共同借款人)与T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借款960000元。2014年11月3日,北京B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载明收到秦某慧购房款共计404005元。2014年2月12日,北京B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载明收到秦某慧购房款共计960000元。2016年6月5日,北京M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秦某慧产权代办费等785元,收据上载明交款人为张某文。2016年6月5日,北京B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秦某慧公共维修基金17360元。2017年3月30日,张某文之夫周某刚交纳涉案房屋契税13640.05元,为涉案房屋办理完税证明。张某文主张2016年6月5日收房,且收房的全部手续由其本人办理,秦某慧并没有到场,且收房的相关文件原件均在张某文处,并提交办理不动产通知书、北京市业主一卡通、房屋交付验收小贴士、面接结算协议、住宅分户验收表、入住指南、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手册等予以证明。秦某慧认可其没有到场,但主张是其委托张某文和周某刚办理。2017年9月1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该不动产权证原件在秦某慧处。张某文辩称,因T银行要求必须本人到场才能交付不动产权证,当时已与秦某慧产生矛盾,故秦某慧不同意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张某文。另查,涉案房屋的物业费、水电燃气费、供暖费等均由张某文交纳,且相关票据等均在张某文处。秦某慧对此事实表示认可,但辩称因其不在国内故委托张某文和周某刚管理涉案房屋。另查,涉案房屋在收房之后便对外出租,且由张某文之夫周某刚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交纳至周某刚账户。秦某慧主张有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与其签署,并提交租房合同予以证明,同时主张有部分租金是直接打入其本人账户,后续才打入周某刚账户,由周某刚代为管理用于偿还涉案房屋贷款,并提交秦某慧与周某刚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2011年8月2日,秦某慧向周某刚共转账342874元。秦某慧主张上述金额为借款,并主张因上述借款,张某文、周某刚夫妇二人均同意以涉案房屋首付款及后续贷款还款的方式偿还借款。张某文对借款事实不认可,主张秦某慧与周某刚系母子关系,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对秦某慧主张以购房首付款及还贷的方式偿还借款的说法亦不认可。另查,涉案房屋的贷款除三笔外,均由周某刚、张某文偿还贷款。T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截止2020年11月16日,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仍剩余849057.27元未偿还。本案中,张某文之母林某娟、张某文之夫周某刚均提交声明,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某文名下。庭审中,张某文提交其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结果,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庭审中,周某刚(张某文之夫,秦某慧之子)作为证人出庭,其证明的内容均与张某文的主张相符。庭审中,秦某丹(秦某慧之妹)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秦某慧转账给周某刚的钱系借款,周某刚曾向秦某慧称以交纳涉案房屋首付款及支付贷款的形式偿还借款。裁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秦某慧协助张某文偿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并配合解除在上述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二、在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后10日内,秦某慧配合张某文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至张某文名下。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是一种典型的“名实不符”的行为。秦某慧主张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还款均是其子周某刚(张某文之夫)为偿还借款出资的,后续的收房及办理涉案房屋相关手续以及将涉案房屋对外租赁,均是秦某慧委托周某刚和张某文管理的。但秦某慧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且周某刚对于借款事实并不认可,周某刚亦不认可替秦某慧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贷款还款的事实,故法院对秦某慧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还款为林某娟、张某文及周某刚支付。同时,涉案房屋的收房手续、契税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交纳等以及涉案房屋的物业费、水电燃气费交纳等也均为张某文和周某刚办理,相关票据原件也均在张某文处,对此秦某慧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此外,涉案房屋的租赁事宜,大部分由张某文之夫周某刚办理,相关租金亦支付至周某刚账户。秦某慧虽提交部分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但仅能证明一季度的租金支付至秦某慧账户,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完全由秦某慧管理及实际产权人情况。综上,法院认定张某文与秦某慧之间的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现张某文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且林某娟、周某刚均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某文名下,法院不持异议。因涉案房屋上仍有抵押权,张某文明确表示同意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贷款以解除抵押权,T银行表示同意,法院亦不持异议。故关于张某文请求判令秦某慧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文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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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丈夫带走藏匿孩子,妻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获支持
诉讼中的夫妻一方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夫妻一方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存在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一、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本案中,周先生与郑女士作为小周的父母,均平等地享有对小周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权。现周先生擅自将小周带离并拒绝告知郑女士居住地址,阻碍郑女士正常抚养、探视小周,侵害了郑女士的监护权。二、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适用范围包含监护权关于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专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关于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列举监护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总则编和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身份权利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亦规定了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三.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是针对侵权人发出的一种行为禁止命令,是民事主体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通过预先性的保护,防止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规定明确了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两个审查条件,一是存在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二是合法权益存在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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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身故保险金是否需要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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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井陉:巡回审判进山村 普法宣传绘“枫”景
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农村街道、田间、地头、农户开庭办案。6月24日上午,该院环资人民法庭审判团队顶着30多度高温,走进微水镇栾家窑村巡回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王某(女方)患有先天性严重疾病,与被告陈某(男方)登记结婚25年,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14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由于原被告均年已花甲,且都有疾病,行动不便,到庭参加诉讼困难。为了方便老人,减轻诉累,环资法庭决定到被告所在村开庭审理此案。临时审判庭设在村委会院内,办公楼前拉起“井陉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横幅,正中悬挂上庄严的国徽。搬来桌子、椅子搭建起审判台,审判员、书记员居中,前方左右两侧设置了原告、被告席。法槌敲响,法官宣布开庭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按照法定程序,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辩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印后,法官当场制作并送达调解书,双方和平分手。巡回审判庭虽然简陋,但所有环节井然有序。婚姻家事纠纷连接民生,关系民心。庭审结束后,环资法庭巡回审判团队还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了专题普法宣传,并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充分发挥了“以案普法”的作用,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实现公平正义看得见、服务群众零距离、司法为民心贴心、审调结合睦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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