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继承法律师
上饶在线律师推荐
更多律师
许盛冬律师
服务
23人
好评
2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经验丰富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王安春律师
服务
2076人
好评
18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其他
口碑良好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胡国庆律师
服务
286人
好评
15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继承
优质解答律师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离婚
房地产
公司法
合同纠纷
继承法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工程建设
拆迁安置
征地补偿
上饶继承法咨询
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被继承人生前和继承人鉴定的要求继承人放弃她所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放弃继承权的协议一般不需要公证,当事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就合法有效,不需要公证。放弃继承权的人依法不能够分得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平台特邀律师律师
人看过
我收到法院的财产报告令,,报告书是邮寄回法院吗
财产报告令要寄回法院。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此财产报告令要寄回法院,且必须如实填写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继承律师团队律师
人看过
你好 就是我短信上说的是自愿赠予 但是我转账的时候没说 可以把钱要回来吗
如果转账前有意愿想法,通常来说,这种情况是不支持退还的。但具体还得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巨额赠送的话,是可以退还部分
肖桂容律师
人看过
就是家里有人去世了,当天可以去村委会开死亡证明吗?
在中国,当家庭中有成员去世时,确实需要开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通常由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是否可以在去世当天开具死亡证明,这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情况下,您可以尝试联系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告知他们具体情况,看是否可以及时出具死亡证明。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1. **及时通知**:一旦发生家庭成员去世,应尽快通知家人和亲友。 2. **联系村委会**:与您所在村的村委会联系,说明情况,询问是否可以在当天或短时间内开具死亡证明。 3. **准备材料**:通常,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可能会要求您提供一些材料,如逝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以便他们开具死亡证明。 4. **遵守习俗和规定**:在处理逝者后事时,应遵守当地的习俗和规定,妥善安排葬礼等相关事宜。 5. **其他手续**:除了死亡证明,您可能还需要为逝者办理注销户口、领取丧葬费等相关手续。 请注意,每个地区的情况都不同,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同时,面对家庭中的不幸,请节哀顺变,并照顾好自己和家人的情绪。
肖桂容律师
人看过
父亲去世了,银行欠了债务,能去继承他的工程款吗
您好! 可以继承的债权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债权人死亡债务人不还债的,建议走法律途径,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债务人履行还债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在您问题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陈文昌律师
人看过
我想问下继承银行50多万要多少费用
您好,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支付公证费即可。
邹连香律师
人看过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在于何处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在于何处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律师
人看过
如果写了婚前(属于二婚,且子女无血缘关系)协议装修款作为购房出资一部分,协议者都身故后由他们的子女继承分割方式依然可以按原约定的吗?
您好,请问如果写了婚前(属于二婚,两方各有子女,且子女无血缘关系)协议装修款作为购房出资一部分,协议者都身故后由他们的子女继承分割方式依然可以按原约定的吗?
继承律师团队律师
人看过
父亲去世时,怎样分配遗产?
父亲去世时,只有继母和三个兄弟姐妹。怎样分配遗产?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律师
人看过
遗产公证处在哪里?
遗产公证处在哪里
继承律师团队律师
人看过
老年人不会写字,如何立遗嘱?
老年人不会写字,如何立遗嘱
继承律师团队律师
人看过
为您推荐上饶继承法律师
陶孙禄律师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杨涛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行政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肖桂容律师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行政纠纷
上饶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子女借父母名义买房未还清贷款前可以起诉过户吗
讼请求:1、请求判令秦某慧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文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秦某慧承担。事实与理由:张某文与秦某慧之子周某刚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7月13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4日育有一子。2013年初,张某文与周某刚决定购买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打算登记在张某文名下。因张某文当时没有购房资质,周某刚名下已经有房产,张某文对当时未婚夫周某刚及其家人出于完全信任,故将涉案房屋暂时登记在秦某慧名下。涉案房屋购房款全部由张某文的母亲林某娟出资,同时一直是张某文和其丈夫周某刚实际使用和管理涉案房屋。所有购房事宜均由张某文夫妇亲自办理,秦某慧仅在银行贷款面签时去签过字,其他购房事宜均没有参加。张某文多次与秦某慧协商,希望秦某慧配合将房屋登记回张某文名下或配合张某文将房屋出售,秦某慧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故张某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秦某慧辩称,不同意张某文的诉讼请求。1、我方是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3、事实上,我方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后,正是出于亲情和最起码的信任考虑,才将房屋管理全权交给张某文和周某刚夫妻二人的,因此,周某刚或张某文负有替秦某慧管理涉案房屋的责任;4、本案实际上是因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引起,意图侵占秦某慧及其家人财产,本案张某文的起诉目的同样在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3年1月18日,秦某慧(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B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文主张与秦某慧之间有口头借名买房的协议,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的签名是其母亲林某娟代签,秦某慧当时并没有到场。秦某慧主张其本人到场签订合同。但双方均不申请对该笔迹进行鉴定。张某文主张2013年1月11日,其母亲林某娟交纳了购房定金5万元,2013年1月18日交纳了购房首付款164502元,当日,其丈夫周某刚交纳了购房首付款200000元且该200000元也是由林某娟转给周某刚,并提供相应银行流水予以证明。2014年1月27日,秦某慧(借款人)、周某刚(共同借款人)与T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借款960000元。2014年11月3日,北京B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载明收到秦某慧购房款共计404005元。2014年2月12日,北京B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载明收到秦某慧购房款共计960000元。2016年6月5日,北京M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秦某慧产权代办费等785元,收据上载明交款人为张某文。2016年6月5日,北京B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秦某慧公共维修基金17360元。2017年3月30日,张某文之夫周某刚交纳涉案房屋契税13640.05元,为涉案房屋办理完税证明。张某文主张2016年6月5日收房,且收房的全部手续由其本人办理,秦某慧并没有到场,且收房的相关文件原件均在张某文处,并提交办理不动产通知书、北京市业主一卡通、房屋交付验收小贴士、面接结算协议、住宅分户验收表、入住指南、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手册等予以证明。秦某慧认可其没有到场,但主张是其委托张某文和周某刚办理。2017年9月1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书。该不动产权证原件在秦某慧处。张某文辩称,因T银行要求必须本人到场才能交付不动产权证,当时已与秦某慧产生矛盾,故秦某慧不同意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张某文。另查,涉案房屋的物业费、水电燃气费、供暖费等均由张某文交纳,且相关票据等均在张某文处。秦某慧对此事实表示认可,但辩称因其不在国内故委托张某文和周某刚管理涉案房屋。另查,涉案房屋在收房之后便对外出租,且由张某文之夫周某刚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交纳至周某刚账户。秦某慧主张有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与其签署,并提交租房合同予以证明,同时主张有部分租金是直接打入其本人账户,后续才打入周某刚账户,由周某刚代为管理用于偿还涉案房屋贷款,并提交秦某慧与周某刚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2011年8月2日,秦某慧向周某刚共转账342874元。秦某慧主张上述金额为借款,并主张因上述借款,张某文、周某刚夫妇二人均同意以涉案房屋首付款及后续贷款还款的方式偿还借款。张某文对借款事实不认可,主张秦某慧与周某刚系母子关系,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对秦某慧主张以购房首付款及还贷的方式偿还借款的说法亦不认可。另查,涉案房屋的贷款除三笔外,均由周某刚、张某文偿还贷款。T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截止2020年11月16日,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仍剩余849057.27元未偿还。本案中,张某文之母林某娟、张某文之夫周某刚均提交声明,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某文名下。庭审中,张某文提交其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结果,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庭审中,周某刚(张某文之夫,秦某慧之子)作为证人出庭,其证明的内容均与张某文的主张相符。庭审中,秦某丹(秦某慧之妹)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秦某慧转账给周某刚的钱系借款,周某刚曾向秦某慧称以交纳涉案房屋首付款及支付贷款的形式偿还借款。裁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秦某慧协助张某文偿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并配合解除在上述房屋设立的抵押权;二、在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后10日内,秦某慧配合张某文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至张某文名下。房产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是一种典型的“名实不符”的行为。秦某慧主张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还款均是其子周某刚(张某文之夫)为偿还借款出资的,后续的收房及办理涉案房屋相关手续以及将涉案房屋对外租赁,均是秦某慧委托周某刚和张某文管理的。但秦某慧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且周某刚对于借款事实并不认可,周某刚亦不认可替秦某慧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贷款还款的事实,故法院对秦某慧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还款为林某娟、张某文及周某刚支付。同时,涉案房屋的收房手续、契税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交纳等以及涉案房屋的物业费、水电燃气费交纳等也均为张某文和周某刚办理,相关票据原件也均在张某文处,对此秦某慧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此外,涉案房屋的租赁事宜,大部分由张某文之夫周某刚办理,相关租金亦支付至周某刚账户。秦某慧虽提交部分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但仅能证明一季度的租金支付至秦某慧账户,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完全由秦某慧管理及实际产权人情况。综上,法院认定张某文与秦某慧之间的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现张某文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且林某娟、周某刚均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某文名下,法院不持异议。因涉案房屋上仍有抵押权,张某文明确表示同意一次性偿还剩余未还贷款以解除抵押权,T银行表示同意,法院亦不持异议。故关于张某文请求判令秦某慧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张某文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遗嘱的相关问题
置房,那么这份遗嘱是否依然有效?需要和其
蔡明红律师
人看过
同居六年男友病故女子起诉准公婆争房产
搬入刘女士与徐先生的同居房屋内。无奈,刘
杨涛律师
人看过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律师补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黄维宝律师
人看过
如何继承遗产:法定或遗嘱
第13条对法定
继承
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
蔡明红律师
人看过
5个子女都不赡养89岁租房老人一怒告上法庭
李大爷在昆明租房住,更夸张的是5个子女不
蔡明红律师
人看过
可能感兴趣
律师推荐
同城律师
专业律师
法律资讯
法律内容
法律列表
婚姻家庭
重庆律师
深圳律师
广州律师
上海律师
北京律师
房地产法
上饶律师
上饶找律师
鄱阳县律师
铅山县律师
广丰区律师
婺源县律师
玉山县律师
横峰县律师
德兴市律师
余干县律师
广信区律师
万年县律师
弋阳县律师
信州区律师
上饶婚姻家庭律师
上饶刑事案件律师
上饶债权债务律师
上饶合同纠纷律师
上饶劳动纠纷律师
上饶交通事故律师
上饶房产纠纷律师
上饶公司企业律师
上饶继承律师
上饶征地拆迁律师
上饶建筑工程律师
上饶医疗纠纷律师
上饶损害赔偿律师
上饶知识产权律师
上饶保险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