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刑事律师案例

被告人刘勇(老勇)涉黑等罪一案辩护词(刘义柏涉黑案)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一、被告人刘勇(老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依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⑵有组织
贺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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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勇(老勇)涉黑等罪一案辩护词(刘义柏涉黑案)
被告人陈xx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公诉机关指控
贺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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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x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段x中等人非法拘禁案
这是个涉及传销的案例。段x中,男,28岁,湖南省冷水江市人,2010年被朋友骗到湖北省黄冈市加入传销组织。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换血,段x中渐渐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骨干
邹鸿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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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中等人非法拘禁案
夏x龙盗窃案
夏x龙,男,新化县吉庆镇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抓获,9月22日被逮捕。2011年12月6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
邹鸿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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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龙盗窃案
6.30”打黑案成功为被告人王x辩护
2004年发生的“6.30”案件是震惊全国的打黑大案,涉案被告人达97人之多,涉及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贩毒罪等22项。
邹鸿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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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打黑案成功为被告人王x辩护
非法经营卷烟85650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胡登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双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4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胡登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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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卷烟85650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胡智林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在辩护词中充分阐述了证据不足的
胡智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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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强奸幼女,只判了2年
案情介绍:当事人陈某,19岁,涟源市人,和一不满14岁的龚某谈恋爱,2011年6月18日,陈某、龚某喊了徐某(龚某同学)、和一个绰号叫“四呀叽”的年轻男子从涟源
肖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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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只判了2年
诈骗六万八,只判起点刑
案情介绍:2010年3月31日,当事人陈某与一同伙(在逃)事先谋划,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高桥村四组何某家门前,谎称是中国气象局工作人员,以单位要在此地施工为由
肖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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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六万八,只判起点刑
金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
金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其朋友黄某甲路过××县××镇三角坪大盛步行街音乐喷泉广场时,被告人刘某提出到黄某甲
胡智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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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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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可以带15岁的女朋友住酒店嘛
在不同情况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若双方自愿且行为合法,可正常入住酒店,但最好告知酒店未成年情况。若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或侵犯其权益,如强迫、诱骗等,应立即停止并报警。同时,家长或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权益,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行动。
:左上肢火焰烧伤5%TBSA 深II
如果你咨询伤残等级建议你咨询一下法医。
贺春林律师 贺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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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倒卖车船票罪的刑事责任承担
合伙倒卖车船票罪需受罚,具体操作: 1. 一般情形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则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罚金通常为票证价额的1-5倍,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高校是否强制安排实习违法?
你好,建议与学校协商处理
盗窃罪30万以下判几年
盗窃罪30万以下判几年视金额而定,可能处理方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选择处理方式时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以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若知他人涉嫌偷逃税款,但暂无充分证据应如何处理?
发现偷逃税行为,应依法举报。具体操作:1. 收集相关线索,如涉税人员的异常行为、交易记录等;2. 向税务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其进行调查;3. 如税务机关认为涉嫌犯罪,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 在整个过程中,保护个人安全,避免与涉税人员产生直接冲突。
帮别人洗钱会留下案件吗?
协助他人洗钱的判法如下:1、协助他人洗钱,属于一般情节的,依法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为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2、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洗钱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