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刑事辩护律师文集

法律知识
最新咨询
最新问答
有十多年的民间借贷,能上拆吗
如果是新的案件,依据证据可以起诉,不叫上诉。依据借款的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
赵增强律师 赵增强律师
人看过
十多年的民间借贷能起拆吗
要具体看情况,综合分析。
刘潮生律师 刘潮生律师
人看过
所有的转移记录都在那里。我该怎么办才能拿回钱
被诈骗之后,受害人应当保留好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立即报案。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诈骗罪。
农村建房能建三层吗?
建房时,要在审批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只要在规划范围内,建几层都可以。没有规定,可以随便盖,但出于在农村的关系大家都盖房不会超过三层。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提前报经县级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规划完成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扩展资料:为引导农村居民建设“适用、经济、牢固、美观”的住房,推行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建设规模,遏制盲目攀比之风,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荒山、荒坡、其他农用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二、违法宅基地怎样处理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宅基地违规行为有哪些1、将宅基地私自出售给他人2、超出审批规定面积建房3、在非规划区域内建房
但警察经常来我的工作单位找我,我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向监察部门或监狱管理人员投诉,出狱之后也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
高级职称女教师延迟退休一年后悔怎么办?
法律分析:高级教师延迟退休的新政策目前还没有具体定论,在2021年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目前,人社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所以目前高级教师的退休年龄仍然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第二条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第三条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