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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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孩子打头孢过敏了 过去三天了 我们现在想投诉诊所现在还好使吗 现在也没有什么证据
你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李晓航律师 李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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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做肠镜 大夫失误导致肠穿孔
你好,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李晓航律师 李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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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要做手术 家属不能来签字 医院说必须家属签字怎么办
1、需要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比如父母,子女,女婿,爱人等直系亲属。2、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3、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医疗机构怠于实施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手术失败能起诉医院吗?
发生医疗纠纷起诉医院的流程如下: 1、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属于医疗过错的,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2、提起诉讼: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的脸被打坏了缝了13针美容针算轻微伤么
如果鉴定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高志博律师 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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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脾脏切除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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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心脏射频消融手术失败,应该找医院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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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怎样赔偿腋臭手术失败?结果是毁容手术。
医院怎样赔偿腋臭手术失败?术后两侧腋窝留下大疤痕,说是微创手术,结果是毁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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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怀孕,医生有责任吗?
医生不知病人是否怀孕,开了孕妇禁用的药,医生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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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家美容院转让带顾客,但转让后,不为顾客服务,我该怎么办?
我有一家美容院转让带顾客,但转让后,店家改变主意,不为顾客服务,让顾客找我退钱。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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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做私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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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夫妻一方将共同宅基地赠与他人配偶起诉无效纠纷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刘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和两位第三人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1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李某富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第三人李某富共同投资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院原建的北房和东房翻建为北房5间,东房2间,同时新建西房2间。2018年8月16日,被告及两位第三人携带起草好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以大闹儿子李某才(与第三人李某富系继父子关系)婚礼现场为由,胁迫原告签署上述赠与协议,原告为避免影响婚礼只能妥协签字。协议约定原告和第三人李某富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被告李某希(与第三人李某富系父子关系,与原告未形成继母子关系),并由第三人周某更(系第三人李某富的侄子)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基于上述房屋至今未经进行正式确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和被告为城镇户籍等原因,上述赠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原告和第三人李某富至今在上述赠与房屋内共同居住。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相关内容涉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属于无效协议,原告多次与第三人李某富协商撤销上述赠与均被无理拒绝,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李某希辩称,1.原告所述房屋位于房山区一号院,北房5间、东房2间是1989年-1990年期间建成属于李某富婚前财产。西房2间由被告出资2万元委托李某富于2008年建成,上述房屋至今没有翻建,符合农村建房各项规定,原告所述都是婚后翻建与事实不符,故意歪曲事实,纯属诬告。2.2018年8月16日前,李某富为确保以后家庭和睦避免争议为目的,同意李某希制作《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刘某霞向律师咨询后,邀请周某更作为见证人并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不存在原告所述要大闹李某才婚礼现场,胁迫原告签字等行为。事实是李某希、周某更积极参与筹备李某才婚礼,并且李某希和妻子林某君还是娶亲人。3.因国家政策原因本村房产都没有确权,但是5间北房和2间东房的房产是李某富婚前财产拥有赠与权,李某富与原告已分居多年不存在至今共同在此房产居住的情况,李某富想共同居住被刘某霞无理拒绝,因此事于2020年7月13日还报110出警协调未果,去年李某富还向窦店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李某富述称,一号院是我的婚前财产,是我和原告结婚前盖的,没有翻建。对于原告的起诉我不同意,我是同意赠与给李某希的。周某更述称,这就是一个农村的分家问题,2018年就签署了协议,原告说我们胁迫她签字没有证据证明,8月16日签的字,是9月份结的婚,不存在我们闹婚礼胁迫原告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改建和装修的区别在哪里。法院查明李某富与刘某霞为夫妻关系。2018年8月16日,李某富与刘某霞作为房屋产权赠与人与李某希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同时周某更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李某富再次自愿决定把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房屋产权(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都赠与长子李某希所有,赠与人李某富享有长期居住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署后,李某希进入涉案房屋使用,刘某霞称李某希只使用了一部分,李某希称协议签署之后涉案房屋为其居住。另查明,李某希户籍为北京市朝阳区。裁判结果2018年8月16日李某富、刘某霞与李某希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无效。房产律师点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村村民享有,父母与子女之间可因继承的发生而取得房屋并进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除却上述途径之外,当父母健在时,外村子女无权依据协议获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李某希并非本村村民,故其与刘某霞、李某富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协议》应属无效,刘某霞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绥化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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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子女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后房屋出售子女拿走房款父亲能分吗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张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款14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鹏与被告李某敏系公媳关系。张某鹏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了出售房屋合同。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之后,2020年8月4日原告应收房款140万元。2020年8月4日,原告通过中介公司售卖位于一号房屋一套,售价140万元。出于家庭信任,原告将房款汇入被告银行卡中,由被告代收了140万房款。但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离家至今未归,多次沟通无果,原告认为本案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系口头委托代理。原告为维护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李某敏辩称:2020年8月4日确实有140万打入被告的光大银行卡,但不是代收,是原告偿还给被告的款项。原告是被告的公公,现在也没有脱离这个关系。2014年12月31日,被告和张某君登记结婚。因为被告的工作稳定,原告让被告帮助贷款。2016年1月25日当天转帐原告卡内,3年的时间被告偿还了140万多的本息。被告只认可原告返还了被告140万借款,而不是原告委托被告代收房款。被告一直在朝阳区居住,原告没有和被告进行过沟通,反而骚扰被告父亲。法院查明被告与张某君于201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张某君之父。原告与周某丽原系夫妻,现已离婚。后原告与赵某芝曾系夫妻,现已离婚。2020年7月21日,原告与案外人赵某芝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出售房屋,购房人赵某芝通过中介支付140万元。原告将位于一号房屋出售给赵某芝,房屋价款140万元。原告陈述2020年7月24日原告与赵某芝登记结婚,现二人已经离婚。2020年8月4日,原告以当时涉诉、银行卡被查封、张某君没带银行卡为由,将上述售房款140万元支付至被告银行账户内。被告表示系原告偿还其借款,对此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名下银行明细,证明2016年1月25日张某鹏委托被告为其办理贷款8万元,被告扣除当月利息后转账给原告77600元。共36期,每期本息共偿还4101.72元,被告共计偿还147661.92元。原告对被告偿还的每月本金及利息的来源存疑,张某鹏认为贷款与其无关。2、被告名下银行的转帐凭证,证明原告用其子张某君的名义贷款,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张某君转帐。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7月,每月向张某君转帐9042.85元、9100元不等,被告共计替原告偿还127228.55元。原告认为被告与张某君系夫妻关系,二人转帐是正常行为,与原告无关。3、微信转帐凭证,证明2019年9月1日向原告转帐4万,2019年10月27日向原告转帐5000元。原告认为或是原告向被告的单方借款,与本案无关。审理中,原告以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主张被告返还款项,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出售房屋时口头委托被告代原告收取售房款。被告对此否认。裁判结果驳回张某鹏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主张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进行举证,举证证实存在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至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委托合同纠纷,则原告应当对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进行举证。第一,现虽然原告提出在售房时与被告达成了口头协议,委托被告收款,但被告对此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第二,被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从形式上初步认定双方不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亦尽到相应举证责任。第三,综合本案相应证据,结合原告将房屋出卖给案外人赵某芝后三日即与赵某芝登记结婚的事实,考虑到被告及其父母,与原告、原告之子之间的经济往来,无法通过一般社会经验推论出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诉争款项的诉讼请求,尚不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绥化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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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增信措施不属实,证券公司违反尽调义务,报告严重失实须赔偿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某租赁公司与某B公司约定,B公司,B公司供销关系稳定,上下游均为大型国企,实力强劲,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真实,现金流持续、稳定等内容。该资产支持证券的某投资人认购400万元,亏损后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发现,C公司向证券公司复函否认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印章的真实性,刊登声明否认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伪造了C公司证照、印章办理融资租赁,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不真实,尽调报告严重失实。而诉中法院就C公司应付账款核实发现,证券公司存在没有核对合同编号、没有实地走访、没有核实受访人员身份等违反基础性尽职调查义务的问题。应收账款为
绥化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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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诉讼前保全申请书一定会被法院受理吗?
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绥化律师-孙心远律师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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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哪些?
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二、相关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即谁(哪一级或哪一个政府)有权决定收回。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收回,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1998年修正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于土地批准权限在新法中的变动,1998年8月经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改为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新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这个立法的空白在操作实践中只能通过地方立法填补。笔者认为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国土地部门拟定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国土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益拥有之后的话,并不意味着这一个期限是永久性的,而是说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土地征收的话,那么还需要立刻的来配合国家的工作,所以可能存在着一个不确定的因素,但是也不需要特别的担忧,一般情况下都是非常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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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确定合同期限。(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无用工截止时间。此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订立这种合同的职工一般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从事生产(工作),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如果出现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也可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劳资关系的终止为项目的结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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