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单位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及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详述,并分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1.对于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另外,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犯罪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罚金数额计算及执行对象、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个人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个人犯罪主体通常指自然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直接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犯罪: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包括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和财产刑(罚金)。-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单位犯罪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同时面临罚金刑,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自由刑。3.罚金数额计算及执行对象不同-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的罚金,按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一定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计算,直接针对犯罪行为人个人财产执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同样按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但执行对象是单位的财产。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按照个人犯罪的罚金计算方法,针对其个人财产执行。4.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不同-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通常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除了遵循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外,还可能涉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在侦查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的决策过程、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在起诉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审理和判决。
郭敬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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