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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纠纷 2021-10-12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的在于行使权利的人不一样。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的,有中止履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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