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详情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征地补偿 2022-09-08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使用他人的土地;
4、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联系平台【反馈】
点赞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