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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不同意公司能强行裁掉吗

裁员不同意公司能强行裁掉吗

劳动纠纷 2022-11-28 人浏览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下,劳动者不同意也可以强制性裁员,但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经济裁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以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破产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实际亏损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但不得裁减以下人员: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般来说,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予以退休);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哺乳期为生产后1年);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其他情形。
3、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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