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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家庭 2021-03-17 人浏览

律师解答

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该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并且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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