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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债权债务 2021-06-04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2、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规定的己方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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