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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是否有效

房产纠纷 2021-07-23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如内容是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放弃该项优先购买权,或者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但是等到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时候,那么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者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或者不购买的,那么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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