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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18米外的房屋只有23米,在拆迁范围吗?
如果在拆迁范围内,政府会发布通告,以政府的通告为准。
潍坊拆迁怎样给安置费
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安置房补偿还是赔偿金补偿等,不同的补偿有不同的程序。
咨询一下我们有高密市东孪庄房屋一套,请问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么
从法律层面来讲,拆迁补偿的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关系,但是在安置的时候,尤其是农村,和户口有一定关系,安置和拆迁补偿不是一回事。
赵健律师 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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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改造房屋怎么样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权免费咨询通道。 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潍坊改造房屋怎么样给补偿
法律分析:房改房购买之后就变为正常的商品住房,其拆迁补偿参照商品住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潍坊改造房屋怎样算补偿
法律分析:有补偿。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潍坊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标准是:<br/>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br/>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br/> 3.奖励性补偿费,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确定,不得任意更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br/>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br/>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br/>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br/>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br/>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台州律师 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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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盖养殖场说要拆
强拆养殖场不找农业部。被拆迁人首先可以向公安报警,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然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法律依据:强拆养殖场不找农业部。被拆迁人首先可以向公安报警,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然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唐山律师 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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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房产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宁波律师 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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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房产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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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房产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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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潍坊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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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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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豪律师
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潍坊律师-刘毅律师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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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父母房屋拆迁后安置在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均同意之后能否撤销
事实和理由: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武、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林、张某海。张父于2001年4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籍,张母于1971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父和张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后因该房屋拆迁,为便于办理手续,双方协商临时登记在张某海一人名下,待拆迁后进行继承分割拆迁利益。现该房屋已完成拆迁,却迟迟未对拆迁所得利益进行继承分割,故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辩称:我们要求分得拆迁利益。张某海辩称:如果法院判决,我同意给付其他人相应款项。周某、张某江辩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拆迁时已经放弃拆迁利益,我们不同意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查明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系张父、张母之子女,张父于2001年4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母于1971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海与周某于1992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周某系张某江母亲,张某江于2000年7月13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系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者登记在张父名下。在该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载明院内用地面积321.5平方米,建筑占地134.3平方米。张某海、周某、张某江与张父曾在一号院共同居住。张父去世后,张某海、周某、张某江在该院内居住。2006年4月,一号院需拆迁腾退。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落款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的《协议书》内签名捺印,《协议书》为打印件,内容为:“我是一号张某海,现按乡政府部署,进行拆迁腾退,因本户现居住房屋是已故父亲张父产权人,现需将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我们共有姐弟7人,因父亲张父生前一直跟我居住,并赡养至病故,姐妹6人同意将张父所有房产归张某海所有,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张某海将该《协议书》交腾退单位。2006年4月11日,张某海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张某海于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搬家腾空房屋,腾退房屋一号宅基地使用面积321.5平方米,正式房屋建筑面积332.26平方米,现有实际人口3人,分别是张某海、张某江、周某;腾退人支付张某海腾退房屋补偿款661293.34元,根据张某海应得的全部补偿、奖励、补助款与购买新村楼房的安置房屋总价款进行差价结算,腾退人向张某海支付差价款总额为256267.26元。2006年12月20日,张某海、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再次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变更安置房屋总价款为478579.20元,安置房屋两套,根据张某海应得的全部补偿、奖励、补助款与购买新村楼房的安置房屋总价款进行差价结算,腾退人向张某海支付差价款总额为253597.50元,该协议其他内容同上述2006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协议。周某主张一号院内老房面积134.3平方米,没有进行翻建,其他房屋由周某、张某海建造。张某海主张其于2003年在一号院内建房,建房没有进行审批,建房前的房屋面积同房本。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认可张某海的陈述。张某海、主张腾退补偿差价款253597.50元,已用于购买车辆、家具家电、装修安置房屋使用。2017年5月,周某将张某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8年11月15日,本院判决周某与张某海离婚,并就双方财产、车辆等进行分割。2019年12月2日,周某、张某江以分家析产为由将张某海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套归周某、张某江共同共有,北京市朝阳区另一套房屋归张某海单独所有。审理中,张某文提交《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打印件,内容为:“2006年4月10日和拆迁办签订的协议,只是我们姐弟7名暂时约定将安置房写在张某海名下。对拆迁利益我们姐弟7名约定平均分配”,由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签字。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主张该《补充协议》于2006年4月10日左右签订,当时大家都在场签订,签约后没有告知周某。周某主张拆迁时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均已成家,户口不在一号,张某海、周某与张父共同居住9年,对张父进行照顾,当时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均放弃拆迁利益。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认可拆迁时自己系外村村民,另有宅基地。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文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放弃对张父房产的继承权,同意房产归张某海所有,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主张该协议系办理拆迁事宜使用,各方曾于2006年4月10日左右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补充协议,并提交落款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的补充协议。但因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未举证证明该补充协议确系在2006年4月拆迁之前形成,且一号已于2006年拆迁完毕,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遗产处理后10余年未提出异议,再考虑到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早已成家另过,张父生前与张某海、周某长期共同生活,由张某海、周某进行赡养的实际情况,故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曾于2006年4月拆迁之前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过补充协议。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张父的遗产处理前,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已就遗产分割私下达成了均分的补充协议,张某海在与周某处理遗产以及离婚诉讼中亦未曾提及,且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向腾退单位递交的协议中已明确张父的房产归张某海所有,故对张某文提出继承分割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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