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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月的工资本来是下个月发的,但是下个月初发的延迟违反了劳动法吗?
法律分析:公司不按时、迟延发放工资不一定是违法的,要看公司延迟发工资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艰难时刻,公司可以在征得本单位工会的同意后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暂时性地延迟发放工资,延迟时间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但是延迟时间一过,用工单位必须付清劳动者的足额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劳动者提出抗议后仍不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投诉还没得到合理的处理,那么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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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不办理视同缴费,还可以补办吗?
法律分析:1、可以到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补缴。2、如果之前没有交过的话,那是无法往前补交的,所谓的补交,只存在于开养老账户后欠交的时段。另外如果是补交,滞纳金是一定会有的,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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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被判刑!以前的工龄退休还算工龄吗?
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退休。员工被判刑的,刑期前的工龄不再计算,从刑满后重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但是服刑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与刑满后合并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不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计算其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恢复政治权利的角度重新计算其综合工龄。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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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款,没有拘留会有违法记录吗?
法律分析:只罚款没拘留也会有记录,但只是行政处罚的话不会有太大影响。在治安处罚案件中,罚款和拘留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法律依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开展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的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有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月4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公安机关记录、保存的以下公民违法犯罪信息:(一)治安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包括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含强制戒毒)、责令社区戒毒(含限期所外戒毒、社区康复)等行政决定;(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决定;已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二)刑事(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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