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教师(含职工)举办经学校批准的讲座,每次发给讲座津贴100元;教师按规定进行早、晚自习辅导并到班级认真答疑和治理,每辅导1次(早、晚)自习发给津贴10元;教师(含职工)参加由教务科正式排定的监考,每次发给监考津贴10元。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可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