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合同违约纠纷法律问答

三明
合同违约纠纷
我已经交了定金,价格也不错,我能再谈价格吗?
可以再谈价格。我个人认为由于您交付金额时没有签订合同,双方没有说清楚销售价格,即未对销售合同主要条款,即销售价格达成合意,因此,我认为,买方与卖方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您交付的金额属于”订金“,而非”定金“。法律没有关于“订金”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于定金的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依据:《民法典》法律规定来看,不难看出,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且是实践合同,实际交付金额才成立。但是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就意味着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即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提问,销售时没有说清楚价格,因此关于销售合同即主合同的主要条款,销售价格,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此时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并未形成,那么从合同自然不复存在,此时交付的金额的性质应为“订金”,即订购货物交付的预付款,而非“定金”这一具有债权担保性质的的价款。因此,在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尚未形成的前提下,仅仅预付了一部分货款,即“订金”,当然可以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价格进行协商。法律分析法律没有关于“订金”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于定金的明确的规定,从《民法典》法律规定来看,不难看出,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且是实践合同,实际交付金额才成立。但是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就意味着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即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提问,销售时没有说清楚价格,因此关于销售合同即主合同的主要条款,销售价格,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此时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并未形成,那么从合同自然不复存在,此时交付的金额的性质应为“订金”,即订购货物交付的预付款,而非“定金”这一具有债权担保性质的的价款。因此,在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尚未形成的前提下,仅仅预付了一部分货款,即“订金”,当然可以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价格进行协商。法律没有关于“订金”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于定金的明确的规定,从《民法典》法律规定来看,不难看出,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且是实践合同,实际交付金额才成立。但是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就意味着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即买卖合同,但是根据提问,销售时没有说清楚价格,因此关于销售合同即主合同的主要条款,销售价格,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此时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并未形成,那么从合同自然不复存在,此时交付的金额的性质应为“订金”,即订购货物交付的预付款,而非“定金”这一具有债权担保性质的的价款。因此,在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尚未形成的前提下,仅仅预付了一部分货款,即“订金”,当然可以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价格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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