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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校生实习的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2020-03-19 15: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对于这样的约定,其效力如何,是否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抛弃任意终止权的,应确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委托合同中关于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是无效的。约定不得解除合同,必然导致另一种结果,即该合同必须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履行权,委托合同的特殊之处是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并且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一旦产生矛盾,信任便会受损或不复存在,难以继续维持,强制履行在客观上行不通,不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
      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还有其他条件,合法性亦是必须具备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与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的规定直接相冲突,其不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有效,那关于完成特定事项之委托和一定的委托期限亦应构成对解除合同的抗辩,那解除权将在实际上被破坏。

  • 1.合同可以在当地社保局网站下载最新版的,对于公司来说,合同中甲方的基本信息的填写一定不能出错,尤其是劳动保障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员工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这三个最基本的是必填的,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的地址,实际居住地是现在所住的地址。
    3.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固定,无固定,以及按照完成工作任务来签订,这个是根据企业规定的实习期来写的,具体可以参照劳动法。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填写一定要具体,尤其是员工所担任的职务。从事的工种,是工人还是管理部门。
    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一定要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不要想钻法律的空子,正常国家规定一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两天,其他时间工作的统一要算加班。
    6.劳动报酬最基本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管你是计时还是计件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的规定是和前面劳动期限挂钩的,具体参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最后,合同一式两份,员工一份,单位留存一份,病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双方签名有效。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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