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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支付多少医疗费用

劳动纠纷 2020-04-02 18: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  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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