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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一年了,找律师代理费用在要多少钱?

破产清算 2020-03-26 1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
    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
    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 一、破产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
    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
    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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