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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审理案涉及哪些卫生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如何变动的?

医疗纠纷 2020-04-19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   我国《刑法》第335条特别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该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其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医疗事故罪属于公诉案件,报警即可。司法机关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履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职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构不立案,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的“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二节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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