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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四岁小孩在幼稚园念书,下学时玩滑滑梯在幼稚园摔断手臂,手术治疗,幼稚园没左右,那时候父母早已在幼稚园里,幼稚园咬定人们法定监护人来到,我想问一下幼稚园要对这事负是多少义务?

综合法律 2020-04-28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可以要求赔偿。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
    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园的老师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造成孩子的损伤,您可以主张对方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 在处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问题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和评价行为人人的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对于被监护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监护人有行政责任,只是规定了被监护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后,责令其监护人承担管教或者严加看管和治疗的责任。
      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贯彻谁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因此,对于被监护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尽管有可能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教育、管理不严有关,也不能让监护人代其受过,因为未尽到监护职责与行政违法行为是两个法律范畴的问题,人应简单地作出规定,否则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础上的,其目的首先是为了保护无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弥补被监护人能力的不足;其次是为了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应当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人院也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的资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要求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增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监护的责任心;其次对于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赔偿;同时对于不合格的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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