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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0号签定了一份转让合同,合同内容是甲方将原承租的一间店面转让给乙方经营美容业,限期八个月。转让费租凭费合计6500元。店内装修后期乙方增补门地砖吊顶等,合同期满乙方自己退租店内装修一路不得拆除!请问这样的合同合法吗?合同是由甲方单方议定,乙方在不清楚状况下签定?乙方现在期满不再续租,店内装修一方要拆走甲方也就是转让方要告我们,请问甲方是否有理?甲方的再签合同前未将房主在装修时路合金门出了一千块钱,请问此行为是否合法?

合同纠纷 2018-08-30 2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所以在遇到因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时,双方都应该理智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权追偿,千万不要采取过激甚至非法的方式维权追偿,以致得不偿失,追悔莫及。若确实不想看到对方或确有必要采取法律措施的,可以委托专业的租赁合同律师协助处理,根据律师的专业意见采取最恰当的追偿方式。
  •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处理。即:
    1、如果你能说服房东,征得他的同意,那么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应按转租合同履行。
    2、如果房东坚决不同意你转租,那么由于你对租赁物没有转租权,故转租合同无效,如果对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你是承租人且未征得房东同意而与你签订转租合同,那么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说损失各自承担);否则你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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