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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拆迁引起的住房纠纷,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上居住20年,居住20年,主要是经济利益,我不同意搬出家门,户主有权强迫其出门?

拆迁补偿 2020-03-22 1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领取养老待遇或未退休)发生的户口迁移,参保人只需要将起之前的社会保险关系及其资金按照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待新户籍地接收并处理完转移手续后,即可在新户籍地继续按照当地的规定参保即可;若户口迁移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户口迁移时,已在原户籍地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及职工医保待遇,则户口迁移不会影响社保;
    2、户口迁移时,已在原户籍地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及非职工医保待遇(如居民医疗),则户口迁移不会影响养老待遇,但可能会影响居民医疗保险(因居民医疗与职工养老分属于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型,部分地区以当事人在外地享受职工养老为由,不得再次参加迁入地的医疗);
    3、根据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原户籍地或新拟迁入户籍地可以确定为本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一般为累计缴费达到10年及以上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建立社保关系的户籍地),则无影响。
    参保人应先到原参保地开具《转出申请书》,再持《转出申请单》到新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用的,该年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 孩子抚养费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不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除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否则都应该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离婚后户口迁入原籍手续: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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