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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四本科生,签字的三方协议是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不属于劳务派遣

劳动纠纷 2020-03-24 0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该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等内容。具体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二、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四、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


    五、明确过渡期原则


    六、明确行业协会参与“互为代理”管理。

  •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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