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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外国公司工作了15年,现在公司恶意强迫我自动辞职,在公司要求工作7:30-19:00之后,其次,我发现几年前的劳动合同不是我自己的签名,怎么起诉?

合同纠纷 2020-03-27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其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就劳动合同而言,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均可。至于如何签字或盖章,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从一般的法理来解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因此用人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只要能代表该用人单位即可。
    劳动合同有效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
    3.经授权的相关人员的签字,该授权经过公示
    4.盖公司公章
    5.盖经授权的相关章,该授权经过公示备注:
    1.上述签字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2.未具备以上签字或盖章,后来经过以上签字或盖章追认补正的,劳动合同有效
    3.相关章指除公司章以外的其他章,一般包括公司人事章、公司合同章、公司劳动合同章、公司其他部门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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