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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贸易和出售收入支付经济利率和土地限额标准?

离婚 2020-04-12 12: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收益权根据通说,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种,即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从占有、使用、处分财产中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关于土地收益权质押可以吗的问题,回答是土地收益权不能质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是在权利人丧失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才能取得的收益,只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权才有权获得该部分收益。这是因为在没有确定的继受者,无法以合同的形式约束继受者的情况下,继受者只会根据交易的原始形式,把对价给付处分权人。
       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收益权对贷款人来说属于不可控制的权利,此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物的特征。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 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 公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国家禁止土地买卖行为,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签订转让合同,依法进行转让。公民可以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要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转让期限、转让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划拨地使用权是不能上市自由转让。
    国有出让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上市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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