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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后,许多老伤复发,停止工作治疗,如何计算工资

劳动纠纷 2020-03-26 09: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医疗待遇有: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津贴: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工伤津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停工停产期间如何计算工资? 企业停产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发放的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如何计算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原则作了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这条规定来看,国家将停工、停产分为两个阶段:
    (一)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
    (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具体停工期间工资的下限是多少呢?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太一致,举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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