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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身亡后户籍销户,社会保障卡里的钱还能取下来吗

公司企业 2020-03-28 10: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现在不行,退休时候才能取n如果到退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补交,办理退休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后不能再按月领养老金nn《社会保险法》n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n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n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员工死亡之后,社保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而公积金是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
    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目前非特殊情况是无法取出来的。
  •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一、适用范围: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或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
    其中,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搜索
    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至4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供养亲属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定期待遇。
    老年人养老保险缴费方法:
    (一)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的参保人: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指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与复印件、存折或储蓄卡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银行将于次月直接从存折或储蓄卡中扣费。
    (二)选择自主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3-23日前,携带《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征缴核定单》到任一委托银行网点使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费。
    (三)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从次年起,应于每年6月的3-23日缴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费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以后补缴的,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发放并补发从缴费起始月份起的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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