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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亡了,户籍销户了,社会保障卡里的钱,还能取下来吗?

公司企业 2020-02-26 23: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个人账户存款余额肯定可以继承。因为我们《社保法》就有明确规定,原来劳动部也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具体是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个人账户的继承要申领死亡待遇的时候一起办理,可由所在单位帮助办理,也可由亲属按规定填写有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员工死亡之后,社保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而公积金是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社保正常情况下是不能退款的,社保只能转移和交满15年后享受养老金或者停交,不能退款或提取。累计缴费年限最少15年,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越多。
    只有一种情况下是可以退款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的时候,偶尔会因为疏忽多交了几个月的社保,才可以申请退回的。
  • 迁户口要的社保证明:现在迁移户口都比较慎重,而且资格很小,除非特殊人群外。
    获取了迁移户口的迁移证,需要到现在的新户口的所在地办理迁入证明。
    然后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地方办理迁出证明。
    到办理第2代身份证的相馆照相,拿上回执单号,一般有效期是2个月。
    其中少不了的材料是: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毕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房产证,如果是集体户口,还需要公司证明等,记得复印好。
    中国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
    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社保转移: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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