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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夫妻离婚后,父亲有债务,对女儿有影响吗?

离婚 2020-04-02 17: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女儿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
    (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 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但是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偿还债务,但是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
  • 债主有权以欠款为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为由向夫妻一方进行索债,该方无法提出有力证据的反驳的,应承担相应债务。
    而且这种承担,是全额承担,只不过这一方在承担后可以要求另一方向其返还其中一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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