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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与xx,发生争吵, xx叫来王1,王2,王3,王4,王5等5人拿着铁锨围着弟乱打,王2将弟的哥哥(后去)右臂打骨折,王3将弟臂打双骨折、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伤。派出所却说王3头部被我弟的哥哥打了9公分的口子,经鉴定为轻伤我们当时要求鉴定,但被拒绝后将我弟的哥哥拘留,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起诉。案子在受理时,我们再一次申请对王3的伤情进行鉴定,并提出我们的异议,但承办法官拒绝了我们的申请,并一直要求我们接受所谓的调解。我们不明白的是,王3的伤情鉴定是公安分局内部做的。不备法定的司法鉴定资格。法院在案件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竟然做出了2份错误判决,认定我弟的哥哥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对方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王2,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而王3始终在逃。

刑事辩护 2018-08-31 1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案件中需要做两个司法鉴定。一是伤情鉴定,即是否构成轻伤、重伤,是有构成轻伤或者重伤才能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二是做一个伤残鉴定,即身体受到的伤残程度,是否构成伤残,再依据伤残鉴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
    以上需要鉴定机构进行做鉴定后才能得知。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自首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至于确切的量刑还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裁定。在司法实践过程,因过激行为、伤害致死的,一般不会判决死刑的,何况你朋友又不是主犯。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二人殴打一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共犯中,一人愿意调解,而另一人不愿意调解,那么,愿意调解的人,可以和受害人达成协议,这样在法院量刑时,会着重考虑从轻处罚,同时宣告缓刑。
      另一个不愿意赔偿民事损失的,法院可以判决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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