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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鉴定人左腿部损害鉴定为十级伤残,三期鉴定为伤后误施工期为300日,医护期是120日,营养成分期是90日,后续治疗费为22000元,它是鉴定意见,这22000包含误工费,营养费和陪护费吗?

交通事故 2020-04-01 15: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养费,误工费 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后,只要是机动车方有责任,那么受害者就将会得到对方的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超出的部分,就按照按责定赔的原则进行分别来承担。
    由于事故为双责事故,主责承担7,次责承担3。营养费用是受害者所需费用中的一项,也是应该按此处理的。不过,营养费用在理赔费用中占极小部分,如是轻微伤,这笔费用大不了就在五百元左右吧。
    营养费按照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来确定,一般标准不高,就几千块钱。
  • 交通事故赔偿中,通常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会涉及护理费的问题,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
  • 后续治疗费如果没有实际支出,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的。
    如果法院没有判决,可以再次起诉。
    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作出判决,而受害人的实际支出大于判决数额,不能再次起诉,只能申请再审。
    因为法院已经就后续治疗费问题作出了判决,不能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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