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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网络赌博罪于2010年5月份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今法院仍未能宣判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请问是否相关的部门有存在违规操作?

刑事辩护 2018-08-31 1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呢?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提醒:拘留的期间不属于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依法决定。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提醒: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1、只要本人申请取保候审,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在当地看守所。根据办理案件的时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大约4个月左右可以宣判。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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