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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被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邀约去和此外一家汽车租凭公司签了一份零首付购车的车,随后她们帮我600元钱做为报酬,如今她们把以我委托人租的车转租给了别人,那人沒有给汽车租赁公司付相对的房租,如今汽车租赁公司强制性把车取回了,规定我赔付汽车租凭公司的损害。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我就是被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邀约去和此外一家汽车租凭公司签了一份零首付购车的车,随后她们帮我600元钱做为报酬,如今她们把以我委托人租的车转租给了别人,那人沒有给汽车租赁公司付相对的房租,如今汽车租赁公司

合同纠纷 2020-03-28 09: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租赁的车辆损伤经车主同意可以保险理赔(前提是买了保险),赔款会直接付给车辆被保险人或者是车辆的修理厂家。有可能租赁公司还会向你索赔误工,折旧等费用,这个需要双方协商处理,还有就是如果有租赁合同,可以完全按照合同所述进行。
    如果车主或者租赁公司不同意进行保险理赔那么就车辆维修等等一切费用都得你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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