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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6人合作开办一家公司,由于管理不善,15年开始股东参与,16年后只有法律代表,其他股东没有参与破产,但现有资本不是债务的基础,所以股东要支付?

破产清算 2020-03-29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按照认缴的出资金额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 破产时,关于法人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企业法人破产宣告通知的时间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公告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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