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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7日,谢某雇佣外地民工杨某为其搬家,因为谢某指挥错误,致使杨某贝卡车压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谢某拒绝承担杨某的医疗费以及对其进行赔偿。2008年7月3日,杨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某部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要求另行起诉。

仲裁 2018-08-31 15: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  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的劳动者;  
    (2)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  
    (3)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争议诉讼标的范围  劳动争议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4)它的要素包括:;c、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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