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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部门为了涨工资采取罢工的手段但官司不但没有涨工资而且还把带头的员工两个被开除四个被暂停工作不要上班也没有工资补助。而公司给其他部门涨工资了只给我们部门没涨,公司的理由是员工夫妻俩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所以不能涨工资。但是在合同上没有这条规定,所以我们现在正在和公司打官司。请问一下官司能打赢吗?如果官司打赢的话那两个被开除的员工和四个被暂停工作的员工能得到怎么样的补偿?如果官司打输了的话我们给公司怎么赔偿?急需要您的帮助非常感谢!

诉讼 2018-08-31 15: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用人单位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失较小的以及因不可抗力的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解除合同合法,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无需支付赔偿金,公司还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三)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造成质量问题,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适当赔偿部分损失。因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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