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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单位于2013年9月12日被确定为一个项目的第一个候选人。到目前为止(12月19日),它还没有收到中标通知,投标人也没有与我的单位订立合同。

合同纠纷 2020-03-31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  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建筑工程项目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  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  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  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中标通知书,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施工许可证”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施工合同;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
  • 分包人的责任:接受分包的人的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原理,在分包合同关系中,分包人只与中标人有合同关系,而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责,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分包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中标项目的完成及其质量,有必要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以维护招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作出特殊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分包项目出现问题时,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分包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
  • 施工合同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种:  
    (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
    (1)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2)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  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属正常市场风险,因而—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  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进行变卖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拖欠工程款:应从验收后或约定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拖延验收的,应从约定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定验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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