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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你的解答我已看到,现在我已起诉至法院。 联营合同第2条写:所有营业执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所租赁的营业用房,联营期简有共同使用之权得。 第3条:本联营合同期限,同租赁营业用房之期限相同为2003年3月18号到2006年3月17日,为期三年。如租赁协议期满续签租赁[房屋]协议,则本合同继续生效至续签租赁[房屋]协议期满。 乙方现在说他已经把房屋租好了,不肯和我解除联营合同,他说如果我要和他解除联营,要我赔偿损失。 我说我没有在租赁[房屋]协议上签名,这份合同与我无关。我凭什么要赔偿损失。 我现在心里没底,不知道法院会怎么 判。 敬请给予解答! 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31 1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续承租房屋可以变更原先的租赁合同也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是可以的。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合同,只是双方租赁期限不定期而已,至于其它条款,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事实上双方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
    《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
  • 租房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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