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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我们六个人一直三班两运转俩人一班,从没有安排休息过星期天。目前我们想要回我们的星期天加班费,可是没有啥证据,只有十几本交接班记录。从现有交接班记录可以清楚算出单位拖欠我们每人近150个星期天。时间从2007年3月-2011年5月这中间还有没找到的交接班记录,我们单位1999年改制2011年又有人来接管如果现有法人不同意给我们加班费,非要叫找原先那个法人我们怎么办?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们工作的地点和主体没有改变单位的名称没有改变。我们能要回星期天加班费吗?现有法人如果说过了法律时校法律不予承认会是真的吗?

仲裁 2018-08-31 2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只有第二款中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的,其它时间必须支付加班费。

    加班老板不给加班费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在加班是具体的时间会影响到加班费的数额,只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就可以确定加班费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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