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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孩子在学校耳膜上被打了个洞,应该要求对方赔偿多少钱

刑事辩护 2020-04-29 02: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
    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对方家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学校也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你说的是行政违法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谁打的谁承担如果你说的是民事责任,也是打人者承担,但如果打人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你说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被打伤了可以去做伤情鉴定,如果构不成轻伤以上的话,你可以依据医院的票据主张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
    如果构成轻伤你可以选择仅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要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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