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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区农场场部居民住房区拆迁,如果房主不同意拆迁,有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开发商申请强制拆迁吗

拆迁补偿 2018-09-01 0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状况说明;  
    (4)选定估价机构的证据;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证明;  
    (6)拆迁人有权处分产权调换房屋的证明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报告;  
    (7)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8)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  
    (9)已达成协议数超过规定比例的证明;  
    (10)其他应当提交的与裁决有关的证明材料.
  • 不同意+拆迁评估,  
    一、不同意+拆迁评估  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积极意义实际上就在于用专业机构得出一个专业价值,依据专业的程序、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出一个价格,而不是一方说了算的这样一个价格。它的积极意义使得拆迁补偿的工作真正做到了依市场、依法律,这样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合理补偿,实现这样的一个目标,向这个目标迈进。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6月7日,我国住建部发布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标志着我国的拆迁征收评估已经做到与市场价同步。这是我国在拆迁征收上的一个新进步。  
    二、拆迁评估依据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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