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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2年3月10日购买了济南建工集团开发的一套商品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现在房子又出现质量问题(楼上漏水),发现与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不相符,当时签定的是全现浇结构,可实际是楼板结构.

合同纠纷 2018-09-01 0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这个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房屋共有部分损害到部分业主权益的问题,房屋漏水的原因可能有三:
    1、由于开发商在建设该房屋时没作好防水处理,属于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2,可能是顶楼业主在给房屋装修的时候,因装修行为所导致;
    3、其他的原因。当然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要通过鉴定。经过鉴定,如果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可以找开发商维护,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装修所导致的,业主可直接找装修公司的人进行维修,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其他的原因所导致,物业公司应当负责维修,但维修的费用可以从业主所缴纳的维修基金里出。如果业主不维修,有关业主可以自行请施工队维修,费用可以从物业收取的维修基金中支付,当然要做好证据的保留的工作,比如维修所开支的各项开支票据。自己请施工队维修时,最好有其他与此事无关的业主做证或请湖南省公共频道的非常帮助的媒体暴光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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