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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查封了债务人的两项财产,有银行抵押,有另一个债权人,我参与分配,但两项拍卖都是拍卖,债务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然后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加盖公司的个人资产和债权?我个人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办?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查封了债务人的两项财产,有银行抵押,有另一个债权人,我参与分配,但两项拍卖都是拍卖,债务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然后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加盖公司的个人资产和债权?我个人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0-04-10 13: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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