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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进户口,父母没有户口,需要向女性提交户口证明吗?

离婚 2020-04-20 14: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和有关计生部门的手续、结婚证、户口簿到新生儿父母常住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自1998年7月1日起出生婴儿采取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注: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入户口办理程序是什么:  
    1、婴儿出生后到单位开具四联单(自愿生育一孩申请审批表)认真填写,并到双方单位(无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盖章。  
    2、持一胎生育登记单、医院出具的绿皮出生证明,申请一个孩的四联单和夫妻双方一寸照片各一张,先到社区登记然后到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领取《落户通知单》,到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申办材料: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申请表(限母亲户口在外地,婴儿来济随父报出生)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为此,需完备下列手续:   


    1、 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2、 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 其父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 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 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生儿落户备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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