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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左右,我大爷家二姐过继给我父母,未办理收养手续,后农转非变成了城镇户口,户口本上写的是与户主父女关系。请问,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吗?如何解除?

综合法律 2018-09-01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
    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
    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 ;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一)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这种情况需满足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方面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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