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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的时候,我的生育保险不到一年,社会保险局给我签了生育保险的认可通知书,现在提供了被认定为保险不到一年的劳动合同书。 否则,我的劳动合同没有被认定,劳动局需要提交的补偿材料不需要劳动合同。 我该怎么办呢孩子出生的时候,我的生育保险不到一年,社会保险局给我签了生育保险的认可通知书,现在提供了被认定为保险不到一年的劳动合同书。 否则,我的劳动合同没有被认定,劳动局需要提交的补偿材料不需要劳动合同。 我该

保险纠纷 2020-04-17 07: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社保报销一般需要以下资料:
    1、入院证出院证(原件);
    2、用药清单(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退休证(有些地区退休员工可以享受更高赔付比例);
    5、社保卡。
    如果你还购买过商业保险,那么,当社保报销完毕后,会提供给你一张划拨单,你凭这个划拨单原件,并汇同你的商业险保险单,可到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余额的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2013年起9种工伤医疗费不予报销。根据办法,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9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包括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人社局出台新规,2013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的9种花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若单位垫付工伤职工医疗费超5万元,可中途办理结算。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根据最新出台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急救时以及在外地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转诊的应携带转诊申报表。
    如果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超过5万元的,可中途办理结算,这将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根据办法,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9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包括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工伤报销诊疗目录的医疗费用;治愈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等;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含经批准延长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病历或未按照核定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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